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日内对失业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失业前所在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从申领登记的下月起记发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应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